马来西亚的法律或许对于过我的人看来真的是“啧啧称奇”啊!
因为马来西亚法律对于一些人的包容,真的很大、非常大,
甚至可以说已经是‘开恩’了啊!
就看看我们国家的前首相,虽然被判定有罪了,
可是他依旧是可以逍遥自在的到处走动,
甚至每到的地方还有警察和保镖的护送随伴,
或许这是他作为首相可以‘享用’的福利,但问题是,他都被定有罪了,
为什么还有这些的福利呢?
虽然他还在向联邦法院上诉,可是为什么其他囚犯上诉也依旧在监狱?
唯独这位前首相依旧可以自由自在,
更离谱的就是还可以出国去呢!!
请问这样的法律难道还不可以称是“啧啧称奇”吗?
这究竟又是什么法律呢?
这也证明了马来西亚就是有两套法律,
一套属于“政府自家法律”,一套“普通法”,
只要有政治人物涉及,尤其是“政府自家人”的话,往往“自家法律”就会实行了,
所以才会见到今天前首相依旧自由自在的活动啦!
有人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未被判所有的嫌疑犯都是无辜清白的,
可是今天法庭宣判了,就连上诉高庭也宣判维持有罪了,
可是就不见这位前首相的“牢狱之灾”呢?
难道政治人物,尤其是政府人的命才是最‘香’?最宝贵的吗?
普通百姓的命就是贱命吗?
这事件也不要告诉我,马来西亚没有“双标”的准则咯!
就连法律也有“双标”了,还有什么是不能“双标”呢?
最悲哀的就是我们升斗市民了。。。要面对如此“双标”的政府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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