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填命,天公地义”,
但在法律上未必可以用这句话,因为法律总是打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啊!
这就看看法官是如何的下判啦!
近日在台湾发生了一宗人神共愤的奸杀案,
而案中的死者也是来自马来西亚的,
但这宗案件虽然很快的就将涉嫌的犯人捉拿,
可是就连当地的网民们也觉得法律会“宽恕”这位犯人的。。。。
没错,虽然我们并不在台湾,
可是透过今天的网络,我们多少都可以知道台湾法律对于类似的嫌犯是多么仁慈呢!
就因为台湾提倡着自由和维护人权,
当地一些人就是极力的反对死刑,当然再加上“奇葩”法官的判决,
这可让这些涉及严重罪行的人都依旧可以‘逍遥法外’啊!
就像这宗案件,许多台湾网民也认为法官最后会认为嫌犯“可教化”而轻判。
我真的搞不懂那些一直讲究人权的人,包括马来西亚的,
死刑就是在剥夺人的生存权利吗?
那被这些人害死的人难道就没有生存的权利?都是活该?自作孽的?
人权一直是在维护着“生存”的人,可是那些被这些人渣害死的人,又有谁去维护死者呢?
什么叫“可教化”?一个已有思想、已成年的人还会犯下如此残暴的毒手,
这样还可以称是“可教化”吗?
如果这宗案件的嫌疑犯真的被台湾法官判罚是轻判的话,
那只能说“台湾警方破案一流,但台湾法官判案九流”呢。。。。。
当然这也不出奇了,毕竟在台湾真的有太多杀人轻判的案件,
有些酒驾撞死人,也因为“可教化”就轻判了事,
所以就算这宗案件轻判又有何出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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