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发生的枪击案,嫌疑犯已经被逮捕了,
但万万没想到嫌疑犯只有14岁而已,
也据说这个嫌疑犯是患有精神问题的。。。。。。。。
嗯。。。。。这就是我质疑的。。。。。
虽然我并不知道泰国法律是如何“定罪”一位精神病的嫌犯,
但难道一位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罪就会如此不了了之吗?
精神病又否就是“最大的权利”吗?
这就像我一直疑惑的美国大谈民主自由,
枪械就是给予美国人民的一种权利,
让人民可以拥有枪械,但当人民用枪械去“剥夺”其他人的“生存自由”的时候,
请问这还是一种“自由”吗?凭什么那些人可以“剥夺”别人的自由呢?
牺牲别人的生命来说自由,这是多么的讽刺啊!!!!!
就像今天这位泰国14岁嫌犯,
难道忘了吃药有了精神病就是“大晒”的吗?
就可以随意的结束别人的生命吗?
也不知道终究这位嫌犯的下场是如何?
但觉得不管是不是有精神病也好,
他必须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任,而不是因为有精神病就逃过法律制裁咯!!!
一命赔一命,况且现在是三条人命,还有其他的受伤的无辜者,
有病就应该好好的在医院接受治疗,
如果真的逃过法律制裁,那他的父母就应该“代替”孩子受罚,
毕竟有病又疏忽照顾,任由他去犯罪,这责任逃不了啊!!!!
有病不是“最大”,更不是借口,
毕竟最惨的还是那些无缘无故就死在这些有病而犯罪的人,
所以不受法律制裁,说不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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