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星期二

这不是理由。。。

台湾在较早前发生了恐怖的命案,
这宗命案不只轰动,而且也引起社会大众共愤。
一位凶徒既然把4岁小女孩杀掉后,还把头颅也砍掉。。。
这不仅让人想问凶徒究竟还是不是人呢?

再发生这宗事件后,
如此残忍的事件仿佛犹如瘟疫一样的蔓延了,
台湾也陆续传来两宗挥刀伤人事件。
不幸中的大幸事,这两宗案件并没有无辜的人成了亡魂,只是受伤而已。

现在令人关注的是究竟台湾法律要如何处置这些变态杀人魔呢?
因为现今台湾法律并没有死刑,这也引起了当地人的议论,
死刑时还不需要在台湾被废除的。。。

这对身为国外的我来说,我非常赞同死刑不被废除。
因为当只有法律允许“杀人填命”,那所有杀人的凶徒就应该受到这样的惩罚,
无期徒刑对一个杀人如嗜的凶徒来说,
根本就是便宜了这群就连禽兽都不如的凶手嘛!
真的想问,这群人又有什么资格生存在这世界上呢?

这类似的事件早已经不是台湾第一次发生了,
之前台湾也发生了捷运挥刀次私人时间,还有也是砍死小孩的命案;
如今又发生了这惨不忍睹的小孩遭砍头事件及两宗挥刀刺伤人案件。
这由不同人干下的案件,大家似乎都存在一个共同点,
那就是他们还有机会看到时代的变迁呢!
可是他们凭什么资格留在这世界呢?
无期徒刑,对他们来说,只不过是受到监视监管情况,依旧度过晚年的时间,
但对于受害者来说,这公平吗?

除此之外,这些人的另一个共同点就是大家都是疑是精神病患者。
有人说,精神病患者伤人杀人是无罪的,
因为根本就是‘持着执照’的。。。。
但这根本就不是理由,这只不过是逃避法律制裁及责任而编制的理由嘛!
如果每个人自称是精神病患者就可以挥刀杀人伤人,那世界岂不是大乱吗?
又有谁会知道路过身边的那个陌生人是正常?还是精神病患呢?

正如台湾艺人吴宗宪在面子书写道的,
我非常认同,不管宪哥文中表达的意思和我相的是否一样,
当法律不‘允许’死刑时,而又有人犯了严重的罪行,
那家人就应该也为这事件负起责任。
尤其是那些患有精神病的患者家属,因为他们可视唯一可阻止悲剧发生的“关键人物”呢!

或许有人说,一人做事一人当,
无需要去连累家人,可是当法律条文并没有死刑的刑罚时,
那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岂不是‘占’了很大的便宜吗?就像这些案件的凶徒。。。
真的不明白,为什么他们还有资格继续生存呢?
难道就一句“精神病患”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吗?
为了不要冤枉好人的事件发生,所以就应该废除死刑,
那这又否对得起无辜丧命的亡魂呢?
如果认证与物证都有了,为什么不干脆把这些人放上‘吊头台’呢?
好让为他们自己做的过错负起责任嘛!

精神病患绝对不是一个理由,防止冤枉好人,所以废除死刑更不是一个理由。
不要冤枉好人,那司法与检调单位就应该谨慎处理每一个案件,
更应该秉持住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来调查案件,
而不是为了防止就贸然的废除死刑。

如果法律不给与死刑,那犯下严重刑事的嫌犯家人也应该被‘连累’,
这虽然很荒谬,可是也岂不是一个理由嘛!
不管什么理由都好,杀人就应该填命,
法律应该继续实行死刑,因为这是唯一有‘执照’杀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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