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原本就是一种刑事罪,就是一种错误的示范。
可是究竟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打人是不是一种罪行呢?
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一群人闯入神圣的国会殿堂去殴打国会议员,
但判罚就只是罚款马币100,这就叫人摸不着头脑了,
因为国会议员可是受保护人士,闯入随时都会被守卫开枪的殿堂里打人,
判罚既然就只有区区的一百零吉,这不只是说意外?还是惊奇呢?
当然身为马来西亚人,我们早就心知肚明啦!这还不是因为是‘政府人’的关系嘛!
也就是因为这样近日又有人被打了,
可是最令人感到奇怪的,不只是打人者并没有造成任何刑事罪行,
还有既然有人要那被打者的受害者道歉。
嗯,这是什么道理呢?
有人认为被打者是活该,因为他对领袖没有礼貌,
可是试问他几时冒犯了国家领袖呢?
如果说他在国家领袖面前语气是大了就没有礼貌,就应该被人打;
那试问那个所谓的“正义使者”在国家领袖面前挥舞动粗就是有礼貌的行为举止吗?
所以那些要求被打者道歉的人士,只能说又是一群野蛮不讲理的极端分子咯!
当然纵容这些不讲理动手打人的原因,
往往就是因为拥有不良法律的示范造成的“后果”吧!
被打有罪,打人万岁,这就是不良示范带给今天马来西亚社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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