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存在就是要警惕我们不要去犯法。所以,我们常听到“法律前人人都平等”的言论,可是现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我想法律未必是公平、公正、平等的吧!!有些有钱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漏洞,可以将歪的都可以变成直的,有罪的也可以变成无罪,请问这又何来公平、公正呢?
虽然我们不能从肉眼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或无,可适当一个人犯了法律已规定是犯法的事情,如强奸、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等,既然还可以透过法律的漏洞来逃过被制裁的命运,那试问法律的存在最重要、最基本的意义在哪里呢?
有时候,总有个疑问,为什么那些犯了法律规定罪的人,还得要浪费纳税人的钱、时间来去审判呢?案件越拖越久,有罪的最终也是被判无罪释放的。。。。。
看看最近国内发生的案件,一位40多岁的经理与一位只有14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而被以强奸罪名提空时,既然以愿意娶受害者为妻的理由来为自己洗脱罪名。虽然总检察长已经承诺不会轻易放过嫌疑犯,更会严厉对付这位犯罪人,可是至今这案件还是没有任何‘动静’了。。。。我相信最终还是一样会无罪释放的吧!!!
再看看,7年前轰动全国的奸杀案,嫌疑犯在逃离马来西亚后,最终还是被逮捕,可是开审这么久后,最终的判决,既然因为死者体内还有另一名不能名人士四万液精,所以法庭宣布嫌疑犯宣布无罪当庭释放。看到这样震惊又愤怒的新闻后,不仅的摇头叹气,原来我国司法一直是在‘保护’强奸犯的。。。。如果每个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后,就可以愿意娶受害者为妻的理由来逃过法律的制裁的话,那岂不是正在鼓励强奸犯干案吗?这样的话,社会又会变得怎样呢?
不管是在国内或是国外,与未成年少女不管对方愿不愿意之下发生关系,就已经触犯了严重的罪行,而判法也是非常严厉的。可是我们国家仿佛却是向强奸犯‘低头’叻。。。真的怀疑我们国家保护儿童法令是否是那么的‘不严厉’呢?
再看看另一个案件,还有另一位不名人士液精就可以判断嫌犯人没有涉嫌奸杀案,但不代表他没有涉嫌强奸案啊!!都已经有了证据,为什么不把嫌疑犯提空呢?强奸也是一种罪行啊!!不是吗?法官就这样的判罚的确真的很‘儿戏’啊!!这样的判罚是不是表示强奸根本就是无罪的呢?这是不是代表强奸不是罪行呢?
我真的很怀疑今天马来西亚司法,更质疑法律的规定,究竟法律的存在是保护受害者呢?还是保护嫌疑犯呢?真的希望政府可以修改法令,严厉的对付这些强奸犯,因为总觉得我们今天的法令太过‘宠’强奸犯了。。。。。
看看国外发生的父亲强奸女儿的新闻,是可以造成轰动全球的,也会让全世界人关注的。而最终这狼父的下场也是非常严重的,他的判决虽然不是死刑,可是终身渐进不得上诉已经是对这些犯强奸罪的父亲是最严厉的惩罚了。
再看看我们国家,很惭愧的这样的案件在我国也几乎天天都在发生,可是始终还是不像国外那么的轰动,也许我们早就见惯不怪了,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不受关注,判决往往就是入狱几十年再加上鞭笞,几十年后出狱了,又可以重新当‘狼父’。。。。。。如果幸运的话,只要上诉成功,还可以提早,甚至是不用受牢狱之苦,就可以‘继续’的为非作歹了。
哇,我们国家法律真的对强奸犯真的太好了,这也难怪为什么我们国家的强奸案都是居高不下的原因咯!哎。。。。有时候在想,当现在的法律都保护不了受害者,为何不采用被誉为没人性、没人情的回教法律呢?反正对付这些社会的人渣,还是得以毒攻毒对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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