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又再发生大道建筑工程坍塌的悲剧,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而是在这个月第二次了。
为什么一个月两起这种悲剧发生了?
有关当局却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防止悲剧再发生吗?
对,可是有关当局全部把责任归咎于承包商,
认为承包商根本就没有尽责,
应该负起全责的是承包商。
可是虽然承包商应该被指责,
可是扮演监督角色的工程部,道路局,甚至是公共安全局就没有责任吗?
如果承包商没有做足防范措施,
那为什么这些机构却不阻止,甚至是开罚单?
或是直接的禁止工程施工呢?
反而是在危险的措施让工程继续施工呢?
今天上述的机构也应该负起责任,
而并不是只有承包商,因为监督的也务必履行职责啊!
不要有事情发生了就把责任推给承包商,
而身为监督角色的机构就好像什么过错都没有,
承包商过错,监督的才是罪魁祸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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