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还一命”
这相信是天公地道的事吧!
杀了人就应该还命嘛!
可是在现实社会上,“一命还一命”可能并不存在。。。
就像看到台湾有些因酒驾导致他人死亡的嫌犯,
不是被判入狱,要不就是罚款了事,
总之就好像杀了人还可以继续的逍遥法外,
还有“资格”生存在这个世界上。。。
近日,也是台湾一位杀人犯因为有‘悔意’,
法官既然判罚他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
这样的判罚的确是让人‘傻眼’了呢!
这样的判罚或许对那些讲究人权的人和组织来说,绝对是正确的判罚。
真的想问问这些讲究人权的人,
请问那些被这些人杀害的死者,难道就是‘活该’?“可以没有人权”的吗?
又有多少人权组织为死去的死者‘讨回’人权呢?
答案是没有,这些人只会‘声援’犯人的人权,却从来不理会死去的死者。
千万别和我说有‘悔意’这种“鸟话”,
那请问当初为什么可以如此的残忍和放肆呢?
杀了人之后才来说有‘悔意’,这是什么道理啊!
那如果这样就不用‘还命’,那请问那些被这些人杀死的人岂不是得不到“正义”吗?
有了‘悔意’又怎样?这也不能‘掩盖’杀人的事实啊!
要知道今天杀的可不是一只蟑螂、一只蚂蚁,又或是一只蚊子,而是一条人命啊!
有‘悔意’就可以逃过“一命还一命”的判罚,
这又是什么法官?还有这说什么法律呢?
杀了人就该还命,别说有悔意,这些只不过为了逃过判罚的一个借口而已,
如当初不那么冲动、不那么的行差踏错,绝对不会造成人命伤亡啦!
所以不管怎样都好,杀了人就应该还命,就是这么简单,
也坚持“一命还一命”,这也是为了让死去的死者和家属的“公道”啊!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